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由我院起草的《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
阅读量: 来源: 孔琼菊 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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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现场

3月27日,我院起草的《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起草工作从2018年6月正式启动,历时一年半。由省厅政法处、农水处、农电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与指导,我院技术人员全程深度参与,从项目需求、现场调研、条例起草、条例释义说明、反复征求相关行业和相关人员的建议、收集各条依据来源、提供采用依据等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开展工作。

《条例》共计六章,47条,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村供水活动进行了规范,将我省农村供水和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成果进行了固化。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绝对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努力让所有农村居民喝上干净水”。2005年以来,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农村集中供水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底,全省农村供水总人口3480万人,共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56万处,供水人口3060万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农村饮水水质合格率66.27%。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已全部解决。但是农村供水活动因专项法律缺位,一直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我省农村供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该项目的实施把贯彻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的精神真正落到了实处,为农村供水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和着力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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