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水科院开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量: 来源: 王法磊 时间:2009-12-03

 

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纪委《转发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赣水纪字〔2009〕22号)精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水科院开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纪委《转发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赣水纪字〔2009〕22号)精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我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内容
1、严肃治理院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或对所乘坐的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以接待用车名义购买超标车供领导干部使用;已退休的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占用单位公务用车等问题。
2、严肃治理院处级以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红包”;单位和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等问题。
3、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与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进行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
4、严禁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2月结束,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各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进行自查自纠,党员干部要认真填写《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和《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报院纪委留存。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将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院纪委根据各部门开展专项工作情况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连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报厅纪委。自查自纠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院自查自纠报告要经院主要领导签字,各部门自查自纠报告要经院分管领导签字,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隐瞒不报或对违纪违规人员纵容包庇的,经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2、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和省直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也将成立检查组,对厅直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工作、采取措施和取得实效等情况。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人员,对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三、政策界限
1、单位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赣办字〔2003〕87号),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清理出来的超标准公务用车,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变更用途等方法处理,不准将超标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
2、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和以各种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3、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对其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4、专项治理坚持宽严相济、惩处和教育并重的原则。已退休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交出所占用公务用车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交出超标车,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说明问题并作出承诺的,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03年12月18日以前购买的超标车,由单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单位公务用车继续留用。对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院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从宽,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增强威摄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继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项要求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继续收送“红包”或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继续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年度考核时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廉洁自律”考评要素一律定为“差”;对继续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参与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有关要求
1、省水科院成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院专项治理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院纪委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厅统一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对个人主动上交的违纪款,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收缴,统一登记,并上交院本级财政专户。
3、院将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项要求的,要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点项目,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4、院将在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长效机制。
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报告,请于2010年3月1日前报院办公室。   
江西省水利科学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