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工作的意见
阅读量: 来源: 时间:2010-10-09

 

    我省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理论蕴藏量684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达630万千瓦。截止2009年底,全省已建成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3492座,总装机容量258.9万千瓦,年发电量63.09亿千瓦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应急救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小水电站所有制大多为民营私有,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同时,小水电站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存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给这些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为进一步落实小水电站监管职责,努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洪等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水电站的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是小水电站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小水电站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准入,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人员进入小水电建设市场。特别是要加强小水电站行业管理,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防洪安全、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对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工作,落实安全监察员制度,做好安全和技术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同时,要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制度,保障水能资源有序开发。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小水电站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批等,从源头上保护资源,消除不安全隐患。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查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中,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小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及工程有关验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规模的小水电站由设区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小水电项目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定,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依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文件对小水电站办理发电业务许可,切实加强对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站涉网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和并网机组安全。

    (四)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小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及续建小水电项目,必须做好安全生产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小水电站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是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二、切实加强小水电站建设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履行小水电各项行政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办理小水电开发业务营业执照,禁止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小水电站建设项目严格履行有关审查、审批手续,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对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的小水电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管理,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工程特性、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应要求项目业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小水电项目开工前,应要求项目业主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要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严格项目验收制度。小水电建设项目验收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标准,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蓄水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其他专项验收按相应规定和规程规范,由项目业主商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水电站通过水库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之后,供电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联网试运行手续;小水电站试运行期间应当限制水位运行,试运行期满30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取水许可证;试运行满一年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竣工技术预验收,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进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全面落实已建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措施

     (一)切实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小水电站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单站装机5000千瓦及以上的小水电站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安全监察员。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必须配置安全监察员或由小水电站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安全监察员;小水电站的运行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水工、水文、机电专业等技术力量,技术工人应当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摸清本地区小水电站的基本情况,逐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对小水电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已建小水电站和在建防汛调度方案和防汛预案以及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落实情况,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闸门启闭设施、水轮发电机组等重要设施维护及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以及安全隐患适时整改等有关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制度以及安全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安全运行监管和安全和技术培训工作;电力监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和并网机组安全。

     (二)严格落实小水电站防汛责任制度。小水电站防汛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指挥调度权限。各级水利、安监、电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小水电站工程安全。小水电站要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指挥机构审批。要与所在河流水文测报机构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包括各参建、运行单位在内的安全应急机制,落实汛情预警、信息传输、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等应急措施。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汛调度方案,不得违规超蓄运行。汛期所有施工、维修作业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区域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的,施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一旦出现险情,当地有关防汛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小水电站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每年汛前要对小水电站大坝、泄洪设施、启闭设备和备用电源进行维修养护和试运转检查,并配合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防汛检查,汛期对大坝和闸门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并落实24小时值班。

    四、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违规建设的小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下达停工令、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通过水库蓄水验收及机组启动验收擅自蓄水投入运行的小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放空库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不得办理联网试运行手续。

    (二)对未按时办理取水许可证、未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大坝注册登记的小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供电部门不得允许其继续联网试运行。

    (三)对不配合开展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年检制度、不进行水电站大坝定期安全鉴定、或年检和定期安全鉴定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停止其取水,供电部门不得允许其上网。

    (四)对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机组,电力调度部门不得允许其进入商业运营;对已投入运行的小水电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持证上岗不规范等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小水电站,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无法排除或拒不排除的由地方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电力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业务许可,供电部门对其进行解网,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为强化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一旦发现小水电站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理,拒不整改的,再通知供电部门进行解网。

    小水电站监管工作事关一些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周密部署,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努力推进全省小水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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