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考核办法
阅读量: 来源: 时间:2010-09-21
   9月9日,江西省水利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三部门联合出台《江西省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考核办法》,将对各地完成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从高到低进行全省排序并在全省通报,进行奖惩,以切实推进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今年以来,我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特大洪涝灾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严重。为尽快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水利基础,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能力,省委省政府于9月7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明确省政府将把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为切实做好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考核工作,省水利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江西省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将按照客观公正、激励为主的考核原则,根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各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项目组织、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主要包括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堤防加固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考核方式包括自查和省级考核两种方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农建指挥机构,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查结果逐级上报省农建指挥部。每年4月初,省农建指挥部组织实地考核。

   《办法》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在项目组织方面,是否成立农建领导机构、组建办事机构,是否制定实施意见及有关管理制度,能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是否报送虚假数据,均占一定分值。在工程建设方面,水毁工程修复、堤防加固整治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按年度实施方案,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分别得10分、8分、6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列入国家专项规划项目的病险水库,在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得5分,提前30天以上完成的,得7分;省级补助项目按年度实施方案,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分别得5分、4分、3分;工程建设质量评定结果优良、合格的县,分别得10分、8分。在管护机制建设方面,年度项目区中型以上水库、灌区,五万亩以上圩堤等组建了管理单位,得10分;乡镇防办能力建设得到加强的,得5分;项目区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小型水库、灌区,五万亩以下圩堤等明确了责任人,得5分。在资金管理方面,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不少于项目批复核定配套额度的50%,得15分;不少于项目批复核定配套额度的,得20分;超过项目批复核定配套额度的10%以上,得21分。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不少于项目批复核定配套额度的50%,得6分;不少于项目批复核定配套额度的,得10分;超过项目批复核定配套额度的10%以上,得11分。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比例达到方案拟定的100%、80%,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分别得5分、3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5分。

   《办法》强调,根据考核结果,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将按照从高到低进行全省排序,并在全省通报。考核结果划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存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在农建资金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机构和稽察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设区市、县(市、区),年度考核结果均按不合格处理。

   《办法》还明确,根据考核结果,全省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排名前20位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须向省政府写出书面说明。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后,将报请省委省政府组织全省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表彰活动,其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全省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表彰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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