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鄱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阅读量: 来源: 时间:2022-09-19

《赣鄱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22919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赣鄱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赣鄱科技奖)是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由江西省水利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省的水利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奖励在江西省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激发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创新型江西和科技强省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并参照《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结合江西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赣鄱科技奖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赣鄱科技奖的实施由江西省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办法适用于赣鄱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赣鄱科技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赣鄱科技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普及等方面为江西省水利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成果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成果产生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奖项的候选人。原则上,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本奖项的候选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赣鄱科技奖的领导机构是赣鄱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为完善赣鄱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对赣鄱科技奖的申报、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议;

(五)研究、解决赣鄱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条 奖励委员会由省水利学会及省水利行业内有关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组成。

(一)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学会分管副理事长担任,秘书长由学会秘书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专委会主任和专家、学者担任。

(二)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省水利学会相关人员、省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有变动,则由该岗位人员自然替补。

第三条 赣鄱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江西省水利学会,具体负责赣鄱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提名、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奖励办公室主任由学会秘书长担任。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赣鄱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赣鄱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赣鄱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为完善赣鄱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不少于11人。委员人选由国内水利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赣鄱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至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奖项提名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提名、遴选评审组的成员,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条 赣鄱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赣鄱科技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科学普及奖。

第二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江西省进行水利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组织。成果分为下述三类:

(一)科技研发成果

在水利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发现、重要方法、重大进展和理论创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等。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实施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省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其它科技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技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对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学术性成果;或在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对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支撑,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学普及奖授予创作并出版江西省优秀中文涉水科学普及类著作(含译作)、音像制品、数字化产品等的个人、组织。科普论文、信息平台、科普报刊及其刊载的作品、科幻类作品等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章 奖励等级与评审标准

第一条 科技进步奖设特等、一等和二等共三个等级,科学普及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二条 各类奖项的获奖要求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1.科技研发成果

有重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技术成熟程度高,创造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技术成熟程序较高,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2.重大工程项目类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的科技发展和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其他科技成果类

创新程度很高,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大的支撑作用,产生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创新程度较高,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4.对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集成与应用、决策支撑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特别突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科学普及奖

作品主题思想和内容健康向上,科学技术的概念、知识准确无误,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生动有趣,读者群体定位准确;作品出版或技术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知识产权符合《著作权法》等的有关规定;普及范围广泛、社会反响良好,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普及面和受众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五章 申报与提名

第一条 申报赣鄱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第三章奖励范围要求的科技成果,包括我省机构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或个人)合作,为江西省水利科技进步、科学普及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赣鄱科技奖。

(二)申报赣鄱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权并同意。总项目成果再报奖的,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成果。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提名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五)已申报或已获得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等级以上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赣鄱科技奖。

(六)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年后进行。

(七)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成果通过初评或评审委员会复评后主动要求退出后续评审的,由提名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重新提名赣鄱科技奖,须时隔一年以上。

(八)涉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参与本奖项的申报,且参与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两项。上一个年度本奖项特等一等的项目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第三条 赣鄱科技奖的申报、提名渠道:

(一)凡申报赣鄱科技奖的成果,须经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提名单位)组织同行专家(五名以上)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办公室。

(二)提名单位有:省水利厅厅直单位、设区市水利局、设区市水利学会、有关院校,省水利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及其他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省科协所属与水利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省性学会也可向江西省水利学会推荐。

(三)提名单位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在提名时提供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奖励办公室审定。每项提名成果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四条 提名赣鄱科技奖应按要求提交提名材料、提名书以及申报者(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原则上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提名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或验收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等)。

(三)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四)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五)应用类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六)其它相关的技术文件。

申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须先在本单位及所有完成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创新点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经过两年以上的应用。申报科学普及奖的成果,须公开出版一年以上。

第六条 赣鄱科技奖的申报、提名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提名单位。

(二)提名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办公室。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一条 赣鄱科技奖评审原则和方式:

赣鄱科技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逐级评审方式。

第二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三条 赣鄱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接受提名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在江西省水利学会网站对申报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奖励办公室将据核实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形式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方可参加评审。

(二)奖励办公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分类,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三)专业评审组评审(初评)。专业评审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通过记名限额投票和打分方式确定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推荐一、二等级,推荐获一等奖成果须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赞成,推荐获二等奖成果须二分之一(含)以上专家赞成。

评审专家为其中成果完成单位的,在该成果表决时回避,该专家不计入该成果到会表决人数。

(四)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终评),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成果进行评审,通过听取成果汇报、质疑、评议和记名投票表决。专业评审组推荐为一等奖的成果需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会的现场答辩。

(五)评审会议流程:

1.奖励办公室介绍初评情况;

2.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成果介绍和答辩;

3.评审委员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出一等奖获奖成果;从落选的一等奖获奖成果及初评二等奖获奖成果中,通过记名投票评出二等奖获奖成果。

经专业评审组初评不建议推荐获奖的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获奖项目须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专家投票通过。特等奖应在初评为该组全票通过为一等奖的项目,且经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一等奖中评选,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议并提名后,须五分之四(含)以上到会委员投票通过。

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其中项目完成单位的,在表决该项目时必须回避,该委员不计入该项目到会表决人数。

科技进步奖中,拟授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均须从提名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中产生;提名特等奖的成果未通过评审的,不能降等评奖,其他等级奖项可降等评奖。

(六)对评审为一等及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七)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八)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评审结果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奖励委员会成果投票通过。

第四条 赣鄱科技奖对授奖数量和授奖名额进行限制。

科技进步奖获奖成果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参与初评成果总数的三分之二,特等奖获奖成果原则上不超过1个,一等奖获奖成果原则上不超过5个,二等奖获奖成果原则上不超过10个。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限额为:

特等奖、一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人。

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人。

科学普及奖获奖成果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参与初评成果总数的二分之一,每年不超过2项;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可含出版单位1个),授奖人员不超过7人(可含编辑人员1-2人)。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税前奖金标准:科技进步奖,特等奖9万元/项,一等奖4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科学普及奖,2万元/项。省水利学会承担奖金的30%,获奖单位承担奖金的70%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一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江西省水利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单位异议材料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须署真实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系信息,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授奖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责成提名者会同申报者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异议通知后三十天内核实异议内容,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可由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涉及异议的成果未在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成果不提交后续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赣鄱科技奖的个人、组织,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直接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撤销奖励,予以公告,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对个人、组织进行处理。

第二条 奖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参与赣鄱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江西省水利学会和奖励委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和通报等,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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