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来友副厅长讲话
座谈会现场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 “关于水利水利建设项目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朱来友副厅长首先就拟出台《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背景情况和必要性向与会人员进行了说明。他指出,近年来,随着对《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我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加强,如公路、电力等行业部门在实施开发建设过程中,大都能按《水土保持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督、监测、监理、评估及验收等工作。全省水利行业项目在实施开发建设过程中,也能按省厅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但是,由于上述文件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要求不够明细、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我省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不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等现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业主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抓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提高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针对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我省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省水土保持学会召开了《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座谈会,并邀请有关厅领导和厅相关处室部门负责同志对《管理办法》(草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座谈。
厅水保处对《管理办法》(草稿)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与会人员分别从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范围、内容、标准等方面对《管理办法》(草稿)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分别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