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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水库(电站)注册登记信息更新的通知

投稿:傅琼华 发布时间:2009-11-02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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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坝安函字【2009】17号

 

关于2009年度水库(电站)注册登记信息更新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水库(电站)注册登记有关法规及省水利厅相关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我省水库(电站)注册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掌握大坝安全状况,请按规定的申报、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布结果等工作程序,尽快进行2009年度水库注册登记工作的申报或变更,并于200911月底前报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申报注册登记的水库(电站),需提交材料:

    大中型水库(电站):申请书;注册登记表(一式四份);竣工验收报告;主管部门验收鉴定书及审批文件;

    小(1)水库(电站):注册登记表;市级水行政部门批复注册登记文件;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小(2)水库(电站):注册登记表;市级水行政部门审核文件;县级水行政部门批复注册登记文件。

    二、已注册水库

    1、大坝经除险加固且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的水库,在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水库基本信息资料报原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变更、备案。

    需提交材料:大中型水库的验收鉴定书及审批文件、小型水库的市级水行政主管审批文件;原注册登记表及注册登记证。

    2、已注册但实际规模发生变化的水库,请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升、降等与报废专题论证,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原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变更或注销管理。

    需提交材料:水库降等与报废专家组审查意见、市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降等与报废审批意见;市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注册变更或注销审批文件。

    降等与报废工作要求见附件。

    未注册登记的水库(电站)蓄水运用属于违章运行,水库(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完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水库注册登记。在水库(电站)未注册登记之前应空库运行,确保水库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联系人:马秀峰、刘波      邮箱:jxskglzx@163.com

联系电话:0791-8320286  8182112  097916636(VOIP)

                  

 

 

 

 

 

 

 

 

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管理科                 2009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

水库降等与报废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要求,对小型水库降与等报废工作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基本定义: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降等与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规范(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3)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4)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规范(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7)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7)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降等与报废工作程序

    1)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它小型水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审批、监督、验收。

    2)降等报废论证:组织降等与报废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科研单位提出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与报废理由及依据、环境影响及降等报废实施方案。

    3)申请: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等与报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降等或报废申请书、论证报告;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其它有关材料。

    4)审批:小(1)水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及相关专家,对水库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小(2)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及相关专家,对水库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5)实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工作完成后,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四、注册变更与注销

    降等与报废工作验收后,按《江西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水库注册变更或注销手续。

    小(1)型水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库注册变更或注销;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注册变更或注销;并报省大坝中心备案,颁发注册或注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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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关于开展全省水库安全状况普查和编制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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