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阅读量: 来源: 时间:2010-03-31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把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基层,实现“一个减少、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江  凌

副组长:严  凌、许新发

成  员:陈  伟、何保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

办公室主任:陈  伟

办公室副主任:何保根

成员:王法磊、蔡力群、陈火根、彭饶平、马秀峰

二、责任分工

1、院长、院党委书记是本院内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其他院领导是分管范围内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各部门、院属各单位为本部门、本单位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矛盾的排查与处置

1、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排查部门、院属单位矛盾,并抓好工作落实。

3、各部门、院属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矛盾排查,排查情况于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可能引发群体访等重大事件的情况,要随时发现随时上报。

4、院信访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院各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准确掌握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院领导小组了解掌握矛盾情况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包案领导和责任部门。

6、被确定的包案领导和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7、由于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到省委省政府上访或出现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要对包案领导和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8、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和部门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工作。

9、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处置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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